禽獸

 

法律、真相、人性,你會如何設定位階和順序,作為推理小說忠實讀者在常年嗜讀之後,我把人性放在最上層,第二是真相,最下層是法律,但對真實世界來說,只有法律,其它似乎不是那麼重要,法律喊得震天價響,而且不容挑戰,但經常只表現「輸贏」,並不一定代表正義。《禽獸》(Monster)是一本演繹法律、真相、與人性的小說。

 

小說的形式很特別,以電影劇本和日記/法庭上的辯證過程與嫌疑犯史提夫的日記交織而成。內容描述十六歲的非裔美籍男孩史提夫被控結夥殺人搶劫,被搶的藥房老闆取出合法持有的槍枝抵抗而遭奪槍射殺,兩名成年的行搶人宣稱史提夫參與搶劫並負責「探路」,但史提夫堅稱他只是剛好路過並認識兩位行搶人而已,透過司法制度審判能釐清真相嗎

 

 

暫且擱下史提夫是否清白的問題,我對「共犯結構」存疑,若依實際行搶的二人供稱,共有四名參與搶劫,史提夫負責「探路」,另一位負責「把風」,而實際行搶的二人臨時奪槍殺人,那負責「探路」和「把風」的兩位是否要負擔殺人罪?過去法律好像視為共犯結構,但有些學者有不同見解,即個人只須負擔個人犯下的罪行,不須承擔未犯下的罪行(各人造業各人擔),依此見解,史提夫不需要負擔殺人罪,不須為未犯下的罪行受罰,但我不是法律專家無法評論,只是從人性的角度思考。

 

另外「汙點證人」之於小說裡的情形也讓人質疑,情況是這樣,監獄裡的某受刑人(以A表示)、和實際行搶人的二人其中之一(以B表示)都向檢方表示可以指證史提夫犯案,以交換減刑。但A只是聽說之後向檢方供稱,沒有證據,出發點是基於私利,這樣可以交換減刑嗎?A應該接受的懲罰可以因此而交換嗎?那對A案(其它案件)的被害人太不公平,因為法律本身即有報復的意味;對B來說,指證史提夫可以交換減刑,B因此咬死史提夫犯案。AB的指證對史提夫來說真是百口莫辯,法庭攻防戰存在許多技術面的死角和錯綜複雜的利益交換,而我覺得正義不容交換。

 

小說《禽獸》很有青少年版《罪行》的味道,特別之處在於小說以電影劇本形式依法庭上的辯證過程呈現,讓讀者眼睛的焦點如同陪審團,循法庭答辯過程依序了解案情來龍去脈,關於史提夫是否參與搶劫的真相沒有直接證據,讀者也必須和陪審團一樣依法庭答辯自行思考判斷,小說渴望呈現陪審團的視角,和真實世界更為接近,而非只是說一個故事與結局而已;小說的另一形式──史提夫的日記,呈現主觀感觀,連結史提夫的情感與感受,讓讀者從雙重角度、雙重意義上感受巨大的震撼。 

 

禽獸 Monster 

作者:沃爾特.狄恩.麥爾斯 Walter Dean Myers 

譯者:方淑惠 

博識圖書出版 2014/05/05發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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